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保健食品标志与批准文号
1.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保健食品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原则上以该保健食品有效批件的批准机构为准。
3.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二、保健食品名称
1.保健食品名称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2.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3.根据《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有关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27种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
4.禁用语。
三、净含量
1.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2.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小容器的数量乘以(×)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四、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
1.应当与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2.保健功能: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3.不适宜人群
含何首乌(生何首乌、制何首乌)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
“不适宜人群”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4.排列顺序: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注意事项
1.应当与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2.应当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含何首乌(生何首乌、制何首乌)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注意事项应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六、执行标准
外包装要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七、日期标示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需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进口保健食品需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需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九、其他要求
字体要求: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外文: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需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 “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辐照产品:经辐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经辐照原辅料的,应当标示“本产品经辐照”或者“XX原料经辐照”内容。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
“XX监制”、 “XX合作”、 “XX推荐”等非生产企业信息的内容不得标注。